| 呼伦贝尔市卫生局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呼伦贝尔市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呼伦贝尔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研究提出呼伦贝尔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
(三)研究制定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城镇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组织计划生育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的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对地方病、传染病和其它重大疾病的综合性防治。
(五)组织开展全市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对有关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及其它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呼伦贝尔市卫生科技、卫生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全市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负责医疗卫生科技成果的普及推广工作。
(八)对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食品、环境、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
(九)制定呼伦贝尔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全市卫生人力资源的配置与管理,研究制定卫生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等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贯彻中(蒙)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蒙医的继承与创新、发展;指导全市中、蒙医医疗、科研机构业务建设、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十一)承担呼伦贝尔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呼伦贝尔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呼伦贝尔市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疫情和卫生突发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紧急救护。
(十四)监督检查全市卫生系统职业道德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呼伦贝尔市卫生局内设9个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工作,负责督查、保密、综合调研、信息、信访、机关制度建设、对外联络、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卫生系统全市性表彰工作。
(二)科技教育科
研究拟定全市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组织协调呼伦贝尔市重点医疗科技攻关项目,指导全市医疗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医学科普工作;参与拟定并指导实施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成人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三)规划财务科
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定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落实卫生装备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卫生财务、统计、设备管理、基本建设计划、价格审核、收费情况监督;监督指导盟直所属卫生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对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实施监督;负责卫生法制建设,卫生监督执法和卫生行政复议工作;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环境、职业、放射、学校卫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