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领导: 赵明亮、王继伟、郭文杰、李埃厚、韩志、杨英蔚(调研员)、伊双庆(调研员)、荣伊娜(助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市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法规与条例并监督实施;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审定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和市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市各部门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协调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拟定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市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制订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市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全市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核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下一级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备和调整。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科室: 办公室:6910389 党委办公室:6927443 监察室:6951510 人事科:6951510 开发保护科:6927437 污染监理科:6980974 综合计划科:6980977 科技法规科:6916456 团委:6927832 能源办:6951509 信息中心:6925654 事务中心:6980971 传达室:6910610 司机室:6980973
电话:0471-6910389 传真:6929342 地址: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路1号 邮编:010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