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伦贝尔市将采取部分地区提高保障标准和全面提高财政补助水平的双向调整办法,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补发资金将于本月底前全部发放至低保对象手中。
据悉,此次呼伦贝尔市适当提高城市居民低保补助水平的具体办法如下:1、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消费支出的实际,适当提高部分旗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20元的旗市区,要将保障标准提高到120元,海拉尔区保障标准提高到150元,鄂伦春旗保障标准仍为130元,新增人员从批准的当月开始发放保障金。2、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要在原有基础上,月人均提高不低于12元,适当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其中:一类人员人均提高不低于16元;二类人员人均提高不低于13元,三类人员人均提高不低于10元。提高补助水平的资金从2006年1月1日开始补发,补助人数以各地10月份的城市低保人员为基数。1月至10月新增人员由批准发放低保资金的当月起补发。1月至10月出保人员不补发。
会议指出,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水平,事关城市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各地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关怀落到实处。
副市长斯琴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