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建立和规范自然灾害救灾应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救灾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军队参与的原则。市、旗市区政府分别制定本级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共同完成救灾应急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是救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
(三)凡是发生在我市境内中等以上的洪涝、雪灾、干旱、风雹、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低温冷冻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均适用本预案。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灾害预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灾情处置主管部门报告:旗市区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1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和灾情处置主管部门报告;市民政局和灾情处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灾情报告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同时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机构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水利(水务)部门、农牧部门、地震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灾害预报。 各级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根据灾害等级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如需要部队、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支援抢险救灾时,应及时向驻地人武部、军分区、武警支队通报。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的启动
(一)参照国家有关灾害评估指标,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将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一般以旗市区为单位进行核算。特大灾和大灾按《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划定的标准评估。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 农作物绝收面积3—5万公顷;
2 倒塌房屋500—1000间;因灾死亡5—10人;
3 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500—1000人;
4 牧区牲畜死亡2000—5000头(只),因旱草场牧草返青推迟20—30天或草场产草量下降40%—50%,大雪封路,牲畜不能放牧;
5 5—6级破坏性地震;
6 一次性自然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0.5—1亿元。
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小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