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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呼政发 [2004]76号
编辑: 作者: 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06-11-21 10:11:08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建立和规范自然灾害救灾应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救灾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军队参与的原则。市、旗市区政府分别制定本级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共同完成救灾应急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是救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

     (三)凡是发生在我市境内中等以上的洪涝、雪灾、干旱、风雹、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低温冷冻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均适用本预案。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灾害预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灾情处置主管部门报告:旗市区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1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和灾情处置主管部门报告;市民政局和灾情处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灾情报告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同时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机构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水利(水务)部门、农牧部门、地震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灾害预报。    各级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根据灾害等级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如需要部队、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支援抢险救灾时,应及时向驻地人武部、军分区、武警支队通报。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的启动

 (一)参照国家有关灾害评估指标,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将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一般以旗市区为单位进行核算。特大灾和大灾按《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划定的标准评估。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 农作物绝收面积3—5万公顷;

     2 倒塌房屋500—1000间;因灾死亡5—10人;

     3 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500—1000人;

     4 牧区牲畜死亡2000—5000头(只),因旱草场牧草返青推迟20—30天或草场产草量下降40%—50%,大雪封路,牲畜不能放牧;

  5 5—6级破坏性地震;

     6 一次性自然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0.5—1亿元。

     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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